成都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权利义务
来源:成都住建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8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九条(运营服务企业权利义务)
运营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承诺书》中有关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运营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自愿申请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服务;
2.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
3.运营服务企业如不再开展运营服务,与所有出租人协商一致,并选定后续运营服务企业,完成费用清算,经审核同意后可退出企业库;
4.出租人、承租人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运营服务企业可按照法律法规、运营服务协议和合同约定,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损害行为;
5.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运营服务协议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负责房源核验、房源发布、房源带看、承租人资格核验、签约备案等;
2.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开展房屋使用情况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记录、上报;
3.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查验;
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运营服务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运营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运营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联合失信惩戒、取消入库资格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