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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06日 【字体: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成都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获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成都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 符合以下成都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

(一)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需在落户地正常缴纳社保。

(二)“天府英才卡(A卡)”持卡人;“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

(三)经人社部门认定,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符合成都市技能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 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第六条 在成都市辖县(市)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

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持有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上述县(市)城镇地区。(成都东部新区参照执行)

通过本条迁入人员,在县(市)户籍登记和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均满3年(自落户之日起计算),且符合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及执行。

组织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规范,开展符合激励政策人才的资格认定。

人社部门负责学历人才、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认证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审核审验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1〕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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