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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测算与差异化调整

来源:成都住建 更新时间:2025年07月02日 【字体:

(一)监管额度测算

监管额度按清水监管额度和装修监管额度分别测算。

清水监管额度按预售房屋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15%与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标准乘以预售楼栋的房产预测面积)取高确定。其中,预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有地下室的)或地上一层顶板浇筑完毕(无地下室的)的商品房项目,按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25%与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取高确定。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标准不再区分自持、无偿移交、配套用房等。预售房屋为成品住宅的,装修监管额度按装修挂牌价款总额的80%测算。

(二)差异化调整

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关联。监管部门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时,开发企业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确定监管额度。实施了信用关联的,按照母公司的信用等级确定。

1.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监管额度保持不变;

2.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20%;

3.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40%。

第十条(保函置换)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使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置换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20%;A+级及以上的,置换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0%。

保函应为见索即付型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不得早于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之日,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后,保函相应失效。监管部门在收到开发企业提供的保函原件后,通知承办银行向保函担保银行验证真伪,承办银行应将验证情况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开发企业使用保函的,可置换的金额原则上以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的信用等级为准;信用等级降低的,以申请置换时的信用等级为准。开发企业可使用自有资金或新开具的保函替换原保函。

第十一条(监管方案)开发企业应当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管账户信息;

(三)监管范围、监管额度;

(四)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各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解除监管)商品房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通过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申请,承办银行和监管部门确认通过后予以解除。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三方监管协议、监管方案和按揭贷款银行合作协议,并提醒购房人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等约定的到账账户是否为监管账户。购房人可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查询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信息。

第十四条(资金入账)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通过POS机收取的,开发企业只能选择承办银行提供的专用POS机。

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提供给按揭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按揭贷款银行应当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对应的监管账户,相应条款写入购房人按揭贷款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购房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承办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账号。

经开发企业授权,承办银行在监管账户收到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后,应当将对应的入账信息实时推送至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资金核验)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房屋预售资金应当按要求同步存入监管账户。通过分期付款或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入账金额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期或首付金额为依据,同时应当达到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全部购房款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不明入账处理)监管账户出现不明资金入账的,开发企业应当会同承办银行进行查实,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确认工作。应进入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将不明入账关联至相应房屋;不应进入监管账户的,待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开发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原路退回或划转至监管部门认可的账户。不明入账资金不纳入支取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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