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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之监管措施及附则

来源:成都住建 更新时间:2025年07月02日 【字体: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市住建局与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督导、抽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约谈、通报、信用记减分等处理。

市房产交易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协助开展预售资金监管的抽查检查工作。市住建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动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监管部门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负责受理咨询投诉、处置相关矛盾纠纷,并会同综合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监管银行、承办银行、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配合支持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预警处置)监管部门、承办银行、开发企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预警指标的监测、核查、处置等工作,按相应时限在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上反馈核查处置结果。未按要求实施,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对监管部门予以通报、对承办银行予以暂停预售资金监管资格、对开发企业予以记减信用分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违规责任)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暂停与其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市级相关部门实施联动处理。

(一)未按要求公示三方监管协议、监管方案等预售资金监管材料及信息;

(二)假报挂牌价格,恶意逃避监管;

(三)提供虚假伪造材料;

(四)预售资金被违规抽调;

(五)未按规定收存、支取或使用预售资金;

(六)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违规责任)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或扣划预售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监管部门暂停与其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直至报请市住建局暂停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整改完成的,经监管部门报市住建局同意后,可恢复承办银行、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第二十七条(按揭贷款银行违约责任)支持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按揭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监管账户为按揭贷款发放的唯一收款账户。按揭贷款银行擅自或协助开发企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发放至其他账户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按揭贷款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市住建局协商四川金融监管局核实处理,直至暂停其按揭贷款业务合作资格。

第二十八条(相关主体违规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向社会公示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相关人员违规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违法责任追究)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相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部门)本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原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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