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修订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 更新时间:2025年10月16日 【字体:大 中 小】
昨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成公积金委〔2025〕10号文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进行了新规定,以下为通知全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25〕10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
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功效,减轻缴存人还贷压力,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成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成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尚未结清的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贷款所购住房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办理对应顺位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资金划转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专项用于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借款申请人可选择自行结清,形成纯商转公贷款;也可选择继续正常偿还,形成商转公组合贷款。
第五条 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合作协议》,签约银行名单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小程序等渠道查询。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是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产权人。
(二)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银行已同意提前偿还该笔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是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明晰、无纠纷,除原商业贷款对应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居住权,不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因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调整产权人的,需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完成调整。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记录视为一次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 当前贷款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2. 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次(含)以上的。
3. 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非正常情形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楼龄超过3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的;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的;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安全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