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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 更新时间:2025年10月16日 【字体: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金额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公式计算的额度、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住房价值、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确定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一)住房价值

1. 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不超过住房价值的80%,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连续逾期2期或累计逾期4-5次的不超过70%。

2. 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以贷款银行证明为依据。

3. 住房价值按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中的最低值认定。

(1)成交价格以办理原商业贷款时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

(2)评估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为准。

(二)还贷能力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收入认定按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期限根据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商业贷款剩余还款期数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确定为12个月的整数倍。

(一)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二)原商业贷款剩余还款期数以贷款银行证明为依据。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资料

通过共享渠道可获取的,借款申请人无需提供资料。通过共享渠道无法获取的,借款申请人需配合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二)所购住房资料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偿还商业贷款的函》。

第十五条 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在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填写书面申请,配合贷款办理银行通过联网查询等渠道获取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及贷款调查和审查。

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名单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小程序等渠道查询。

(二)贷款办理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办理银行。

(四)贷款办理银行根据审批结论,通知借款申请人办妥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顺位抵押登记,贷款办理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顺位抵押权)。

(五)达到放款条件后,贷款办理银行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贷款办理银行发放贷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商转公贷款起息。

(七)贷款办理银行通知合同签订方领取合同。

第十六条 在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办理银行有权退回贷款申请。

(一)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被查封、设立其他抵押、设立居住权等,影响抵押权实现。

(三)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个贷率等指标,对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发放、暂停受理等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包含成都公积金中心省级分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

1.《成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2.商转公贷款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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