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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来源:成都住建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13日 【字体:

为规范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于2025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6日前通过邮件书面反馈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箱:cdwg12345@126.com

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以下简称共有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资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共有资金管理遵循“业主依法决策、专户收支、单独核算、公开透明、业主监督、政府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在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平台)建设共有资金管理功能模块,指导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共有资金有关工作。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共有资金监管工作,指导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共有资金监管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共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共有资金专户),按照规定接入智慧物业平台并公示相关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共有资金。督促业主委员会开设业主大会共有资金专户,按照规定接入智慧物业平台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共有资金

第五条【共有资金】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共有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业主大会成立后,剩余筹备经费存入共有资金专户。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维修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管理单位】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负责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共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定专人作为共有资金管理人员,具体落实共有资金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无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

第七条【管理制度】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参照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推荐文本建立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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