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与使用
来源:成都住建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13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三章 共有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共有资金专户】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共有资金专户。鼓励本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向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提供共有资金专户服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设共有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的备案意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业主大会共有资金专户开设手续。
第九条【专户银行】开立共有资金专户的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应当将共有资金专户接入智慧物业平台。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和专户银行应当签订共有资金专户服务协议,对共有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支付结算和台账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专户银行应当将签订后的协议实时上传智慧物业平台。
第十条【专户名称和账户设置】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名称设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业主共有资金”,并按照企业在智慧物业平台关联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对应的项目子账户,项目子账户名称为“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名称设定为“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大会共有资金专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
预收的物业服务费、获得的政府补贴等资金可以存入共有资金专户并单独列账,按约定进行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专户开设材料】业主委员会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意见书、业主大会成立的合法材料和开户银行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专户开立手续。专户银行可以通过智慧物业平台核实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向开户银行提供在智慧物业平台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在管物业管理区域代码清单和开户银行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共有资金定期储蓄】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将共有资金转存为定期储蓄的,应当在专户银行开设定期储蓄账户。共有资金定期储蓄账户与共有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专户信息变更】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变更、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形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到专户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共有资金专户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在智慧物业平台完成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专户账号变更和注销】共有资金专户账号变更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在新的共有资金专户开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原账户中的共有资金全部转入新专户。共有资金全部转出后,可申请注销原专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注销共有资金专户。
第四章 共有资金存入和使用
第十五条【收入与支出管理】 共有资金应当收支独立、依法使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使用。
共有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用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购买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支出。
共有资金专户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拨资金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向法院作出说明,同时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线上管理】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主动在智慧物业平台对共有资金专户收到的资金来源进行确认,并按智慧物业平台操作流程规范办理共有资金收支业务。
第十七条【共有资金存入】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有分配约定的,由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按约定进行分配后足额转入共有资金专户;没有分配约定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收入全部转入共有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共有资金使用】 共有资金使用实行预算制,年度预算由业主共同决定后,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预算上传智慧物业平台,并按照预算执行。
按预算使用共有资金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发起共有资金支出业务。智慧物业平台在24小时内将支出指令推送至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受理后即时办理。
未制定年度预算或需要支出预算外共有资金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预算外共有资金的支出方案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发起预算外共有资金支出业务时,应当上传依法表决通过的决定公告及支出方案,并同步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智慧物业平台在24小时内将支出指令推送至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受理后即时办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约使用共有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