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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成都住建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13日 【字体:

第五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共有资金专户信息,并抄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通共有资金专户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进行公示。

专户银行应当与智慧物业平台共享共有资金专户数据及其定期储蓄账户的数据。共有资金收入、支出等信息实时在智慧物业平台业主端展示,接受业主查询。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晒服务、晒收支”相关要求,及时在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填报、更新共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相关内容同步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利用共有部分经营合同(协议)上传智慧物业平台,并同步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共有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业主依法对共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业主对共有资金使用提出异议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步上传智慧物业平台。

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对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专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步上传智慧物业平台。

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区内关于共有资金管理的问题反映时,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专户银行保障】 专户银行应当主动对接智慧物业平台,组织专业团队负责共有资金专户相关工作,确保共有资金专户数据与智慧物业平台双边及时共享。

第二十三条【管理费用】 智慧物业平台向业主提供的共有资金信息公开服务免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在线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功能免费。

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管理费用由共有资金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商业银行接入智慧物业平台支出的技术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确定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开设共有资金专户,使用、管理共有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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