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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起 大邑等成都8县市非居民用电电价与省网同价

作者:蒋君芳 来源:四川日报网 更新时间:2014年02月14日 【字体:

记者从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获悉,3月26日零时起,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四个国家划定的地震灾后重建县(市),以及邛崃市、郫县、蒲江县、新津县四个非重建县(市),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类别,全面执行对应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

据介绍,由于原有计费系统调整周期影响,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销售电价与省电网同价的时间从2月26日零时后的抄见电量起执行,2月26日零时至3月25日24时止为同价开始后的过渡期。期间,已完成系统调整的用户,开始先执行同价政策,未完成系统调整的用户,暂按原电价标准结算;从3月26日零时起,对符合此次同价政策的所有用户的用电量,全面执行对应的省电网销售电价。

按照四川省政策,地震灾后重建县(市)和非重建县(市)所执行的电价政策有所不同。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的通知,与省电价同步后,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四县(市),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为0.8464元/千瓦时(均价);邛崃市、郫县、蒲江县、新津县四县(市),则为0.8594元/千瓦时(均价)。

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资源价格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价格调整的8个县(市)此前属地方电力企业运作,由地方电力企业向省一级购买电量后进行销售,因此销售价格与执行国网公司标准的成都其他区(市)县有所不同。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网四川彭州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31户供电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以及供电体制与电价形成机制相统一的原则,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同意,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了本次电价调整通知。

而8个县(市)的居民销售电价同步问题,将等待省电力公司做出进一步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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