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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高县:本县备案的中介每卖一套商品房 奖励1000元

来源:大河财立方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06日 【字体: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等,并对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卖房进行奖励。在购房补贴方面,自10月1日起(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上高县中心城区(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上高县城市总体规划图为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买人(近亲属过户不享受该政策),属首次购买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属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对于房产中介也有相应奖励。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上高县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由受益财政给予1000元/套奖励。

附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2〕18号)要求,更有力地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县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各乡、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

1、实行购房财政补贴。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上高县中心城区(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上高县城市总体规划图为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买人(近亲属过户不享受该政策):

(1)属首次购买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属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

(2)符合国家二孩(2015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三孩政策的家庭(2021年5月31日之后出生),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购买商品住房时,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补贴。

(3)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

上述(1)、(2)条补贴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

2、奖励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销售行为。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本县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由受益财政给予1000元/套奖励。

二、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给予补贴,按照《上高县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试行)》(上发〔2018〕9号)文件执行,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给予购房契税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商铺的,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购房者补贴(在执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商铺的,在开发企业交房且购房人缴清契税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均可享受契税补贴);

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购买二手商品房且在购房补贴执行期间内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所缴契税的50%给予购房者补贴;

契税实行先征后补。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高支行、公积金上高办事处、宜春银保监分局上高监管组、县金融服务中心)

1、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可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5%下调至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双缴存职工家庭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上调至80万元。

五、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支持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打造精品工程、建设高品质住宅,完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及时兑现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六、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方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上高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上高监管组)

为落实“保交楼、稳民生”工作,极大限度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商品房预售监管重点资金仍保留20%比例。关于预售资金的使用申请,开发企业可依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按照以下节点和额度申请使用:

1、监管项目施工至规划楼层数二分之一楼层以上三分之二楼层以下的,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达到总预售款 20%额度以上的,可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但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50%;

2、监管项目施工至规划楼层数三分之二楼层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60%;

3.监管项目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65%;

4、监管项目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75%;

5、监管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的,可申请使用剩余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时可申请使用50%的重点监管资金;

6、监管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累计申请使用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按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比例进行支取。

开发企业应当将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优先支付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款。

七、允许房地产项目延期缴纳有关规费(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占道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费种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上述措施由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从10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时间为7个月,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可在此基础上延长5个月。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相抵触,以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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