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 四种方式解决
作者:徐洁莹 来源:华西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13日 【字体:大 中 小】
如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纳税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解决,还可依法起诉
本周,备受关注的成都市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新规正式执行。7月1日,在新津购房的一对夫妇成为新规启动后通过“二手房评价系统”评估的第一单。记者了解到,因报税合同价低于系统评估价,交易未能通过审核。后经交易双方协商后修改合同并通过审核,买卖双方最后多缴了997.85元税款。不少读者担心,如果二手房购房者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该如何解决?本报记者打探到,纳税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解决,还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合同价低于评估价审核不通过
家住邛崃的一对夫妇因儿子在新津读书,一直委托新津一房屋中介帮忙购买一小户型,6月底他接到中介的电话,“说有人有意出售一套位于新津五津北路的住房,而且价格也比较理想,叫我赶紧去新津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夫妇二人平时都在邛崃上班,实在挤不出时间,便提前拨打新津地税局的预约服务电话,“预约的是星期天,正好是7月1日。”
对照交易合同,新津地税局工作人员发现,合同价为1814.26元/平方米,“低于系统评估价格,交易审核不能通过”。买卖双方协商后,重新以2380元/平方米作为申报价格,对合同进行了修改。这一次,交易成功通过审核。新津地税局介绍,因卖方在该房居住已满5年,且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故其营业税免征;
个人所得税因卖方是多套住房核定征收1%,契税因买方是唯一一套住房减按1%征收,因此按2380元/平方米的申报价格,双方应缴纳的税款总额为4197.84元,较1814.26元/平方米的最初申报价多缴纳了997.85元税款。
7月1日在正式应用计算机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后,纳税人同样需要主动申报成交价格,只是税务部门对每一笔存量房交易价格都要通过计算机进行评估,从而判断纳税人所申报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于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按申报价格计税;对于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要求纳税人陈述、举证理由,有正当理由者,予以认可;无正当理由者,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有异议如何解决?
二手房交易税费主要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交易手续费、转移登记费等。以交易二手房为购买时间在5年内,买方为非首套房,位于二三环之间的框架结构,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为例,按照目前市场指导价2600元/平方米算,上列5项主要费用为25640元,而如果评估价为5000元/平方米来计算,则为48680元,两者相差约23040元,如果以评估价7000元/平方米来计算,两者价差将达42240元,将近翻了两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如果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解决。
首先,纳税人可以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和
应纳税额征税。其次,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个案认定。地税机关参考估价机构的认定结论,确定纳税人房屋的交易计税价格。如地税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第三,纳税人可通过成都市以及各区(市)县的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对所交易的存量住房进行价值核定。地税机关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确定纳税人房屋的交易计税价格。最后,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手房评价系统第一单样本
建面:88.19平方米
地址:新津五津镇五津北路
营业税:卖方住满5年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免征
个人所得税:卖方是多套住房,核定征收1%
契税:买方是唯一一套住房,减按1%征收
初次申报价:1814.26元/平方米
再次申报价:2380元/平方米
双方应缴税款总额:
4197.84元,较最初申报价多缴99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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