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租屋休息 中介居然拿钥匙开门悄悄进来
作者:刁明康 来源:天府早报 更新时间:2011年06月17日 【字体:大 中 小】
好端端在出租屋里休息,有人悄无声息地开门进来了,来人不是亲人、不是朋友,甚至不是小偷。是谁?答案是——中介!
前日下午,租住天祥街富临花园24岁的杨小月(化名)便遭遇此事,愤怒的她虽将中介呵斥出去,却再无心安睡。这是中介第几次进自己家门?以后自己不在,他们还会不会来?如果男中介见自己是一名弱女子,起了歹心咋办?
中介擅入
房客以为是“小偷”
因几天前扭伤了脚,杨小月告假在家休息。前日下午3点半,正上着网,忽听客厅门在响。“弟弟回来了?”杨小月在卧室内喊了一声,外面突然安静下来。“嗡……”杨小月头一下大了,“小偷?”“我心惊胆战地开门,从门缝望出去,一男一女站在客厅中央……”杨小月说,见两人身着统一工作服,她缓和下来,打开门问对方是谁,对方答:“伊甸城中介的,来看房”。“我一下就毛了,我说‘没经过我允许,哪个让你们进来的’?他们两个吞吞吐吐地说,房东把钥匙给了他们,说这套房子要卖了。”
杨小月语气中充满愤怒,“我马上喊他们出去!我当时还穿起睡衣的,脚又痛……”
房客后怕
感觉没有“安全感”
中介工作人员走后,杨小月越想越害怕,感到住在这里毫无安全感。
她说,自己是去年11月租下这套房子的,租期一年。“还在合同时间内,电话都不打一个就偷偷摸摸地进来了,太要不得了!”“以前家里没人的时候,不晓得他们进来过几次?以后我们不在,他们还会不会来?我东西遭偷了找哪个赔?更不敢想象的是,我是一个弱女子,如果男中介起了歹心……”杨小月有点说不下去,抽泣起来。
中介认错
使用的是“工作名”
前日傍晚,杨小月的男友周刚(化名)下班后,带着弟弟前往伊甸城房产天祥寺店讨要说法。“我从物管那里要了他们登记的记录,男的叫杜飞,但是很奇怪,到他们店里查,没有这样一个人!”周刚说,但伊甸城房产天祥寺店经理承认有工作人员到他家看房的事。“他(经理)不说真名,只说他工作名叫‘高飞’,而‘杜飞’也只是他一位下属的工作用名,其真名姓谢。”周刚说,“杜飞”向他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以后再不会有这样的举动了。“想到他道歉,也承认了错误,我们原谅了他。”周刚说。
律师说法>>>
中介行为已侵犯隐私权
更不敢想象的是,我是一个弱女子,如果男中介起了歹心……”
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顺发介绍,租赁合同分3种情况,一是合同在有效期内,房屋买卖不破除租赁;二是房东要出售此房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应事先询问租客是否购买,如果租客明确表示不购买后,房东才能将信息公布出去;三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是出售还是出租,房东本人、中介公司要来看房,需先征得承租人应允。若此期间擅自进入,则侵犯承租人隐私权。“伊甸城工作人员事先未征得杨小月的允许,擅自开门进入,侵犯了杨小月的隐私权。如果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杨小月可要求赔偿,若未造成损失,杨小月有权要求道歉!”孙顺发说。
另外,孙顺发介绍,房东将房屋出租后,是否该将钥匙全部交给承租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合同约定期间,房东必须保证承租人顺利行使租住权。
记者调查>>>
多家中介:租客允许才看房
中介公司看房时对员工有什么要求?记者对5家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了走访。
成都玉双路双柒房产店经理张兵说:“房东既然要卖房,肯定要事先和租客打招呼,尽量事先协商好。”
对于房东交钥匙给中介,张兵认为,房东放心才把钥匙交给他们,他们会对租客的安全负责,“我们员工都是不去看房不进房,进房就不碰租客的东西,看完就走的”。
此外,成都市御顺房地产(信贷)代理有限公司玉双连锁店、美家居房产置换中心、成都盛世金杯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武城店等中介公司也表示,如果租客在合同期内,他们必须请房东提前与租客沟通,经过租客允许后才能看房。
最新消息>>>
房东一问三不知
昨日下午,天府早报记者致电杨小月的房东杨女士。杨女士称,她的确把钥匙交给了伊甸城中介,但对方何时进了杨小月家门、干了什么,她“一律不清楚情况”。“你们找中介问嘛,其他的我不晓得。”说完,杨女士挂断了电话。
而昨日早上,天府早报记者就此事到伊甸城房产天祥寺店了解情况时,经理“高飞”表示,“我们三方已经协调好了。”向其打听涉及的工作人员“杜飞”,他则有些激动地表示不接受采访。
新闻延伸>>>
网络反映中介“黑幕”多
《瞭望》杂志今年5月2日发表文章,深度报道了部分房屋中介的乱象和黑幕,其中提到“欺瞒客户、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泄露隐私”,已成部分不法房产中介司空见惯的“黑罪状”。
在百度输入“房屋中介‘黑幕’”,共搜索出相关结果462000个。其中,“不法中介通过在报纸、网络发布条件好、租金低廉的虚假房源信息,引诱租房人上钩”、“为促成客户成交,中介公司往往淡化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不退意向金”、“吃差价”等字句频繁出现。
新闻链接>>>
政府制定办法规范乱象
针对房产中介乱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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