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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经济职业学院(大邑校区)女生校外车祸致残 家长索赔289万

作者:开永丽 来源:四川法制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28日 【字体:

2011年8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经济职业学院(大邑校区)学生、15岁中专生少女高尧(化名)在校外遭遇车祸致一级伤残,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发生后,高尧一家将肇事车主和四川师范大学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共计280余万元。

军训后校外出车祸15岁女生一级伤残

2011年暑假,四川师范大学经济职业学院(大邑校区)到名山县招生,高先生听了学校的招生宣传介绍后决定送15岁的女儿高尧进校读书。当年8月6日,高先生按照学校的要求将女儿送到学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并交纳了学费、代管费等共17600元。

等到8月26日军训结束后,高尧并未离开学校。8月27日周六晚高尧在横穿马路时,被驾驶长安小客车的雷某撞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雷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的情况下未开车灯且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尧横穿马路未确认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高尧受伤后一直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治疗,现在老家的名山县人民医院治疗。鉴定结果表明,高尧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事后,高尧的父母将肇事方和四川师范大学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金额共计289万余元。

川师大成被告校方称不承担事故责任

高先生说,当时学校在招生时通过宣传资料和口头承诺:该校是一所正规学校,学校管理严格,对中专阶段的学生实行 24小时全封闭管理。

四川师范大学在庭审中表示,高尧是中专学生,而四川师范大学不具备中专学校的办学资质,高尧不是四川师范大学的学生,故川师大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即使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学校也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虽然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但封闭式管理只是针对周一至周五上课期间的管理。”四川师范大学一方提出,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均不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判肇事车主赔90%川师大被判补充赔偿

今年9月13日,大邑法院下达了本案的一审判决书。由肇事司机雷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高尧承担10%的责任。记者在这份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尧假期经学校允许未回家,学校就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措施。法院认为“被告四川师范大学对原告高尧受伤致残存在未尽到足够审慎和充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雷某赔偿高尧63万余元,四川师范大学在雷某不能履行的赔偿范围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高尧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已于近日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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