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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城市表态房价调控目标是否实现 问责难兑现(3)

作者:李松涛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4年01月22日 【字体:

房价控制目标完不成,该怎么办?

2013年初的国务院文件提出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一年下来,这个考核问责制度究竟落实在哪些省市,目前尚无人知晓。

某国家级研究机构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告诉记者,从中央的角度来看,是希望通过考核问责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实现对房地产的有效调控,但各地政府可能并不愿意主动来建设这样的问责制度。

实际上,中央并非2013年才第一次提出对房价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问责制度建设。

早在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发布,已经要求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这个通知要求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提出要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这其中,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省(区、市)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地方政府是有房价上涨动力,但房价上涨与否,上涨多少,很多时候并不是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张大伟说,这些年看下来,房价的波动与中央的调控政策、金融信贷政策、财税政策关联度极大,责任到底在谁?

在陈国强看来,各地出台房价控制目标本身就是把房地产调控问题简单化了,因为影响房价的因素太多。“很多时候往往是前一年,甚至是前几年的土地供应计划、货币投放计划等等因素造成的。”

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出现没有实现承诺的房价控制目标时,问责很难进行。

“很多官员会说房价上涨幅度大不是自己造成的,会拿出很多理由来证明这一点。这就非常尴尬。”陈国强说,这几年下来,基本看不到因为房价控制目标未完成的问责,原因可能就在这儿。

而在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看来,即使有了统一的统计口径和标准,真正执行问责也很难。

“理论上说,地方政府拿出了房价控制目标,就等于向市民作出了承诺,完不成这个承诺理应被问责。”汪丽娜说,但房价涨不涨、涨多少是由市场说了算的,官员拿出房价控制目标也是在压力之下,实际并没有多少办法。当出现完不成目标的情况时,谁来问责?

这样看来,似乎连问责都没有太多办法。所以,公众能看到的是,某地方政府因为房价问题被相关部门约谈,约谈之后再无下文。

“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这么多年了,各地政府理应心里有数,有效调节供需才是解决问题之道,而不是制定一个控制房价目标。”汪丽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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