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大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解读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4年03月27日 【字体:大 中 小】
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县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大邑县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大教发〔2014〕24号,简称《意见》)。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1.《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成都市《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文件精神,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切实保障在我县“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大邑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大教发〔2014〕 号)。
2.如何界定“进城务工人员”?
答: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县居住务工的非本县户籍人员以及本县户籍人员中常住户口不在晋原街道,而到晋原街道居住务工的人员。除晋原街道外,其他乡镇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本意见执行。
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4年,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晋原点小学在城西小学、初中在列五中学大邑分校(实验中学),其余镇(乡)在镇(乡)初中、小学登记,填报《成都市大邑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县晋原街道及就读镇(乡)连续居住2个月的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县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个月的证明。
2014年,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和本县非晋原街道户籍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晋原点小学在城西小学、初中在列五中学大邑分校(实验中学),其余镇(乡)在镇(乡)初中、小学登记登记,填报《成都市大邑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非本县户籍人员出示);
(2)持证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县镇(乡)连续居住2个月的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县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个月的证明。
(5)申请子女在本县晋原街道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在晋原街道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晋原街道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2015年,适用本意见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晋原点小学在城西小学、初中在列五中学大邑分校(实验中学),其余镇(乡)在镇(乡)初中、小学登记登记,填报《成都市大邑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非本县户籍人员出示);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申请子女在本县晋原街道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晋原街道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晋原街道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县晋原街道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县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和本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县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2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