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怀疑房屋日照时长不够 看看住宅公寓咋区别
作者:胡挺 向雨濛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4年03月12日 【字体:大 中 小】
一个规定
去年11月,邱先生花费百万元在三环路以外的成飞大道凯德·风尚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今年2月底,收房时间到了,邱先生拒绝收房,理由是他怀疑房屋的日照时长不够,而开发商又提供不了证明房屋设计合乎日照时长的“日照分析图”。
楼下站一天
业主目测房屋日照时长
在去年11月份买房后,邱先生一直很关注“房屋日照时长”,为此,他查询了相关资料,并咨询了成都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据我查询的情况是,成都对三环路以外住宅的日照时长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房间在大寒日当天日照不低于2小时。”
今年1月20日大寒日当天,邱先生实地测试了自己所购房屋的日照情况。由于当时尚未交房,他无法进入房屋,只能站在楼下目测。“刚好当天的阳光非常好,我拍下了阳光开始照到我房子的照片,以及阳光离开时的照片。”
邱先生向成都商报记者出示的照片显示,在房屋的向阳面,1月20日上午10点30分,阳光刚好照在他所购买的5楼阳台上;上午11点35分,阳台已无阳光照射。在房屋的背阴面,1月20日下午2点04分,阳光刚好照在背阴面的阳台;下午2点53分,背阴面的阳台已无阳光照射。“这样算起来,不管以我向阳面的阳台为参照对象,还是以背阴面的阳台为参照对象,大寒日当天的日照时长,没有超过两个小时。”邱先生说。
写明是住宅
“为何日照时长不足2小时”
成都商报记者查询到,《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章规定:每套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而2005年成都市规划局公布的《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写明:“公寓”是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
邱先生认为,自己所购买的住房在三环外,从自测的日照时长来看不足两小时,应该属于公寓。但在其购房合同“房屋用途”一栏明确写着“住宅”。“购房的时候,置业顾问告诉我,我所买那栋房子,1楼到3楼因为日照时间不够,房屋用途为‘公寓’,而4楼以上为住宅”“在我看来,公寓因为日照时长不足,在价格上应该更便宜,我怀疑开发商是把公寓当作住宅卖给了我。”邱先生称。
开发商回应:
日照分析图暂时找不到了
前日下午,邱先生与成都商报记者一道来到该楼盘开发商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邱先生,日照分析图不同于其他交房必备手续,因此他手上没有。随后,另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日照分析图肯定有的,“如果没有日照分析图,就拿不到楼盘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名工作人员说,因为项目搬迁,日照分析图暂时没能找到,“我们也在尽力找,跟相关设计院联系,看能不能找到日照分析图。”
针对邱先生在楼房外目测日照时长的做法,建筑设计师娄先生说,通过目测由此来推断日照时长的做法并不准确。“关于日照时长,计算方法很复杂,而且还会用到专业的软件。”
前日,记者采访该楼盘所在的青羊区规划局,一名工作人员在查询后表示,该楼盘的相关资料已经移交给成都市城建档案馆。之后,成都商报记者拨打城建档案馆电话,一名工作人员称,现在只能查到该楼盘的竣工信息,他们没有权限查看到楼盘的报建信息,而竣工信息里面,没有日照分析图的相关资料。
两大焦点
为何选大寒日测日照时长?
建设部2002年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大部分城市,选择大寒日作为房屋日照情况的测定时间。
为何会选择大寒日作为测定时间?《规范》也给出了解释: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但从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底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底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因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