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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后商用地产使用权归谁:会不会被国家收回?(2)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5年04月13日 【字体:

如果续期问题“有法可依”,那“法”在哪里?

根据我国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提法,不同专家学者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个存在争议的范畴。在是否续期上,政府仍然握有更大的行政自由”。

“这一点也是我最担心的,当我年老时,是否居有其所,取决于政府打没打这块地的主意。”小东说,“我花光了父母所有积蓄,背上10年的债务,难道最终结果却是自己的房子在30多年后,不一定归自己所有?”

但也有专家表示不必过于紧张。楼建波认为:“只要不违反一般的公共利益,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应该是可以批准的。”

即便国家批准了续期,对于采用何种方式续期,新的年限怎么制定,续期费用的标准如何,各方也存有争议。有专家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来看,很可能会由业主缴纳土地使用金”;王展则表示,“不排除以后也像住宅一样自动续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缴费”。

他进一步解释:“购房者买房子的时候已经一次性支付了一大笔钱,这笔钱里面不仅包括房子的价格,还包括了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再按照土地出让标准向业主收取一笔费用,多少显得不太合理。”

“我觉得在立法方面,政府应该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来推进。就目前来看,的确有必要将非住宅用地如何续期等具体问题写进法律,不能老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王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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