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划定上限影响了谁 降低缴存比例期限为2年
作者:未知 来源:搜狐焦点网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20日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落实替企业减负的承诺,从2016年5月1日起,在未来两年内,中央政府将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定为12%。此举可以降低企业负担,同时有利于缩小公积金缴存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但是,对于有买房需求的群体,却可能导致购房资金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甚至给地方公积金的流动性带来压力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限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过高。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各地还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
实际上,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定为12%的提法早已有之。2005年,在原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是,由于上述意见同时规定,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各地方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各有差异。
如在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就统一定为12%;上海市仅为7%,但是还可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范围在1%至8%,两项相加缴存比例最高可达15%;至于在广州、深圳,当地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达到20%。
可见,在中央政府全国性地规范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之后,此前高于12%缴存比例的省市将进行一定调整,连带对各地企业的成本和个人到手工资的数额也将产生影响。
以广州市为例,假设一名的职工税前工资为1万元,如果按照20%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将为职工缴纳2000元住房公积金,根据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的原则,个人至少也需缴纳2000元。届时,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里会入账4000元,但税前工资至多只有8000元(仅扣除公积金一项,尚未扣除五险与所得税)。
但是,根据中央政府统一缴存比例上限的最新要求,当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为12%、而其他示例条件不变时,公司仅需为职工缴纳1200元的公积金,使企业为每个员工付出的成本减少了800元;个人的缴纳额度也相应下降至1200元。此时,该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里仅会入账2400元,较原本缴存比例为20%时减少了1600元。个人的税前工资则至多能到手8800元,比原本情况增加了800元。
根据上述示例分析,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实能够起到降低企业负担的作用;但是对于有买房需求的群体,公积金账户金额的下降,可能会导致其购房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因此,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降低应是“阶段性”的,期限为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的缴纳是采税前扣除制。对此,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指出,一些过高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企业规避国家税收、增加本单位职工福利提供了便利”;例如有经济实力的国有大企业,其缴存比例甚至会高于12%,将职工中、远期可提取的收入储存于公积金账户里,规避当即到手工资所需支付的所得税;而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却只能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推迟缴存。
汪利娜认为,上述情况“无形中在公积金缴存者之间形成新的分配不公,也破坏了国家税收制度”。因此,统一规范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缩小体制内的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
但是,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也将影响地方公积金的流动性问题。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告诉财新记者,上海等地方已经出现了公积金不够用的情况,这时候再继续降低缴存率,实际上会加剧这部分城市的公积金入不敷出的情况。
陈杰提出,公积金与社会保险情况不同。在社保方面,政府已经向公众保障“降费率但不降待遇”,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划转国有资本等方式补充。但是,住房公积金是内部缴存借贷的项目。如果政府原本的初衷是想为企业减负,却导致各地方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无法满足民众需求,甚至导致“违约”,造成流动性压力,可能就会“把很多事情带出来了”。
(转自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