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中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个人房贷批量转为LPR定价范围与规则
作者:曹政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3日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农业银行
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规则
(一)贷款定价统一转换为参考LPR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
(二)转换后的贷款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
(四)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保持不变。自转换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含),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提示:
(一)如不希望批量转换,请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含),通过我行掌银、网银、客服或者原贷款经办行进行登记,届时我行将不对您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
(二)在我行批量转换后有异议的,您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行掌银、网银、客服或者原贷款经办行进行协商处理。如您希望撤销批量转换,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可通过上述渠道申请办理。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三)如您的贷款尚未完成转换,您可按照我行2020年2月29日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要求,通过我行掌银、网银、柜面、超级柜台、贷款经办行等渠道协商办理转换。
(四)原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的,须其他共同借款人充分协商一致后,申请办理登记和异议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
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包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不包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
规则:
将原合同的利率定价方式统一转换为LPR加点表示,规则如下:
(一)转换时点等价转换,加点数值(可为负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的LPR的差值。
(二)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从转换时点至第一个利率调整日(不含)利率水平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由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LPR与转换时确定的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提示:
(一)如您希望自主办理,可在2020年8月31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全国任一网点或贷款经办机构办理。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批量转换完成后,如您希望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您可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到我行任一网点智慧柜员机(STM)、贷款经办机构处理。原合同有多个借款人的,一人办理即可。
中国邮储银行
范围:
符合我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转换条件的,截至2020年8月25日(不含)尚未在我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规则:
为简化客户操作,我行将于2020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对上述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
(一)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下同),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保持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不变,以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转换后,利率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在每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水平将取重定价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
提示:
若您希望自行完成转换,请于2020年8月25日(不含)前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原贷款业务办理机构办理;若批量转换后,您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联系原贷款业务办理机构协商处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