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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通知规范车位规划建设和销售管理(2)

来源:成都住建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02日 【字体:

三、推进机动车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和加强路内停车管理

(一)鼓励机动车停车资源共享

在首先满足业主(含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尊重车位产权人意愿、不影响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情况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程序决定后,可以向社会共享住宅区停车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鼓励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利用新技术、新装备开发车位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错时共享停车服务。

(二)优化完善智慧停车信息平台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车位配建指标、车位数量等方面的信息,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鼓励支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服务运营,提升其停车信息发布、查询、导航、车位使用、缴费、电子发票等环节便利化程度,增加用户便捷停车场景,提高用户体验友好感和市民知晓度。

(三)强化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路内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车位空置率和停车需求等情况,每年对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第二阶段指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第二阶段指引

一、第二阶段销售条件为: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2年。

二、预留机动车停车位。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其他项目应至少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三、预留之后的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预留车位的销售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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