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建设和销售管理发出通知
来源:成都住建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02日 【字体:大 中 小】
4月29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成住建规〔2024〕3号发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对住宅小区配套车位规划建设和销售进行了指导。以下为通知全文。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行政主管部门: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有效解决我市部分区域停车位布置不均衡等问题,现将科学设定机动车停车位配比,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促进智慧停车和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建设
(一)科学设定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等部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根据区域机动车停车位供需情况、不同建筑类型等,优化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按标准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程,积极扩建新增机动车停车位。
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当同步设置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预留相应安装条件,鼓励在配建标准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二、优化供给方式首先满足业主停放机动车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租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规范开发企业办理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行为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与住宅同步预售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占车位(人防车位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预售楼栋面积占该项目地上部分总面积的比例。
开发企业预售机动车停车位时,应按照预测绘报告确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变更已售机动车停车位尺寸、位置等,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并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要求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规范开发企业销售机动车停车位行为
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非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规划配比。因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公司注销等原因,办理车位整体转移的除外。
含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2个机动车停车位。
2.第二阶段,在满足相关条件并预留部分车位后(见附件),开发企业可向业主销售更多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