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2024版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指引
来源:成都住建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2日 【字体:大 中 小】
大邑淘房网信息 今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成住建发〔2024〕111号发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指引(2024版)>的通知》,为分阶段销售车位进行了规定。以下为全文: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指引(2024版)》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111号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指引(2024版)》印发你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
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指引(2024版)
一、第一阶段销售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其中,预售阶段,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1个机动车停车位。车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2个机动车停车位。
二、第二阶段销售
(一)销售条件。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2年。
(二)预留机动车停车位。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其他项目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三)满足销售条件和预留要求后的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各阶段车位的销售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