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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新场镇川王社区4、5、6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08日 【字体:

大邑淘房网信息 近日大邑县人民政府发布《大邑县新场镇川王社区4、5、6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每亩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房屋安置等进行了介绍。以下为方案内容。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大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1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征收大邑县新场镇川王社区4、5、6组,面积合计5.5259公顷。其中,农用地5.4035公顷、建设用地0.122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川府函[2023]222号文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42400元/亩的标准计算,其他土地按农用地标准减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拆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文附件所列标准和川办发(2024)18号文所列标准支付。

(三)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46人应实行城镇安置,应安置人员按照成办函[2019]69号、成府发[2009]31号文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按照川府函[2023]222号文规定的办法进行计算,其用途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共有7人安置住房。按照川办发(2024)18号文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现场调查登记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32.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货币化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政府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川办发(2024)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地范围内涉及7人农房拆迁,住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化安置。

(三)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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