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发布新场川王社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08日 【字体:大 中 小】
大邑淘房网信息 近日大邑县人民政府以[2024]第1号文发布关于大邑县新场镇川王社区4、5、6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相关事宜,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进行了说明。以下为公告内容。
大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1号
按照《大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1号),启动大邑县新场镇川王社区4、5.6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新场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大邑县新场镇川王社区4、5、6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的使用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医疗、失业保险办法拟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进行确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新场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新场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新场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健刚
联系电话:028-88226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