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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政:商品房有了业委会 自己可定物业费(2)

作者:张疏桐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11日 【字体:

深度解读

不设上下限 是否意味物业费大涨?

“物业费并不是物管公司单方面说涨就能涨的,这必须要业委会、物业公司双方协调、谈判、签合同,收费标准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答复道。

胡先生在一家物业公司管理层担任要职,在他看来,即便政府放开了这部分物业费收费标准,以市场议价替代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也并不敢轻易涨价。原因是物业服务市场有竞争,而业委会也有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你涨价了,业委会完全可以选择换另一家更便宜的公司。”

业委会成立后,物业费将不再有政府指导价的上下限,作为业主,是否会担心物业费上涨?王浩(化名)是浪琴湾小区业委会筹备委员会成员,他所在的小区将在月底成立业委会,在他看来,为前期物业所享有的政府指导价而推迟或不成立业委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事实上,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对我们来说更自由了,我们可以根据市场机制选择物美价廉的物业公司。” 他认为相较于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需求、物业公司对业主的需求才更为“刚性”:“我们可以聘请清洁公司、安保公司来提供物业公司能提供的大部分服务,价格说不定更便宜。物业公司很多,小区数量却相对固定。”随着业委会的逐步成熟,物业公司面临大量竞争的情况下,王浩似乎并不存有关于物业费上涨的担忧。

特别提醒

1月10日实施 “老盘老办法、新盘新政策”

新政实施后,已和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的小区按什么标准缴费?

市房管局的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实施后,新老楼盘前期物业收费政策的衔接将本着‘老盘老办法、新盘新政策’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2013年1月10日新政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商品住宅,其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1月10日之后,新开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则须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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