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小伙为他人虚开发票非法获利1.5万余元
作者:时凡 来源:四川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09日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由成都市大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帅可(化名)虚开发票案”经该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有罪判决。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虚开发票罪”后,大邑县检察院承办的第一起虚开发票案。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被告人帅可经他人介绍结识了肖人(化名)。经双方约定,由帅可以其在大邑县晋原镇经营的“雨潇园艺”为名义代肖人向成都某公司开具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肖人按开票金额的3%支付开票手续费。帅可为赚取手续费,于2011年7月至12月代开发票共57张,金额累计545298元,从中获利15689元。
大邑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提出对帅可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的建议。大邑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帅可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故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