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多缴多得(图)(2)
作者:李媛莉 谢燃岸 来源:华西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4年04月24日 【字体:大 中 小】
政府补贴标准
不低于40元/年·人
《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意见》确定了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针对13个档次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具体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基础养老金
每人每月增加5元
根据《意见》,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从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为鼓励长缴多得,《意见》规定,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可异地迁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