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对外发布(3)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01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县监察局按规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局、乡镇(街道)纪委联合对征地拆迁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县政府。
县审计局根据县国土局书面函告和有关档案资料,逐宗地统筹安排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九条 县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部门、乡镇(街道)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转入县国土局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户,直接拨付项目实施乡镇(街道)的;
(二)不按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超范围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三)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四)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退回结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建档管理相关资料或向监督检查部门隐匿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