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全文之处理程序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07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通过调查核实,排除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及时为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七条 通过调查核实,缴存职工存在上述第一章第三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情况通知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内容包括:
1.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2.经核实缴存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3.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4.成都公积金中心印章及发出通知书的日期。
第八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或拒绝签收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在调查情况通知书签收时限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通知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九条 缴存职工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或调查情况通知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
第十条 缴存职工未在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的,以及缴存职工虽然根据第九条规定对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异议核查后认为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具体实施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理,督促整改。
(一)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但中途被调查制止
对存在骗提套取的缴存职工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二)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且已提取了资金
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审核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1.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2.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4.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5.成都公积金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签收时限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并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了异议申请,同时依照本条规定提起了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不予受理或终止审理缴存职工的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