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全文之处理规定及终止和生效时间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07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口头批评教育;
(二)不良行为登记;
(三)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 口头批评教育是指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但被调查制止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如果缴存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议单位对该缴存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规范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行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骗提套取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骗提套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骗提套取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不良行为登记记录一并进行转移。
第十七条 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指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骗提套取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套取资金。退回资金时间应在骗提套取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骗提套取职工未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套取资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行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缴存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骗提套取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处理终止
第二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删除缴存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一)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满6个月的;
(二)缴存职工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成都公积金中心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后满1年的;
(三)不良行为登记时间满5年的。
第二十二条 缴存职工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