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建局等4部门出台实施方案 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7日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和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以成住建规〔2023〕15号发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有关要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日
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房源筹集方式
(一)存量住房改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报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租赁住房纳管。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报经批准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