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支持商品住房现房销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来源:成都住建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8日 【字体: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条件
(一)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完成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且完成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三)完成申请楼栋所在施工许可证所载建设内容和规划核实内容,完成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项目“所见即所得、款清即交房”;
(四)承诺在销售阶段不设置抵押;
(五)现房销售最低规模为栋。
二、价格申报
对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履约协议)等未约定清水销售价格、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按不高于周边“双限地”限价水平申报清水销售价格。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
(一)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陪同购房人或其委托人查验意向购买房屋现状及基础设施设备、相关公共设施等情况,查验情况在合同中进行确认。
(二)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之日即可交付商品住房。
(三)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现房销售备案信息和不利因素。
(四)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发现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等不履行承诺情况的,依法依规处置,并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五)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监管联动,及时收集相关部门对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监督检查情况,同时将住建部门发现的问题线索推送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四、提高效能
各区(市)县在开发企业办理并联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及竣工验收备案(即办)、维修资金缴存(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2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查看时间)等环节应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效率,严格办理时限,优化现房销售政务服务。
五、强化协作
住建、金融、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研究制定信贷、税费、不动产登记等支持政策,鼓励现房销售。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