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贷商转公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 更新时间:2024年09月29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金额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存贷系数、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住房抵押价值、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确定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一)住房抵押价值
1.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不超过住房价值的80%,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连续逾期2期或累计逾期4-5次的不超过70%。
2.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以贷款银行证明为依据。
3.住房价值按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中的最低值认定。
(1)成交价格以办理原商业贷款时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
(2)评估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为准。
(二)还贷能力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收入认定按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期限根据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商业贷款剩余还款期数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确定为12个月的整数倍。
(一)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二)原商业贷款剩余还款期数以贷款银行证明为依据。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