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5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三)所购住房资料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四)原商业贷款资料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
2.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偿还商业贷款的函》。
(五)原购房资料
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收入相关资料、委托扣款账户等。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在贷款银行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二)贷款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银行。
(四)贷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通知借款申请人办妥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顺位抵押登记,贷款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顺位抵押权)。
(五)达到放款条件后,贷款银行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商转公贷款起息。
(七)贷款银行通知合同签订方领取合同。
第十五条 在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有权退回贷款申请。
(一)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被查封、设立其他抵押、设立居住权等,影响抵押权实现。
(三)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个贷率指标,对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发放、暂停受理等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包含成都公积金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公积金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