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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成都发改委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6日 【字体:

一、编制背景

2024年7月2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证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共享城市建设成果,特制定本通知。

二、编制过程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研究起草购房落户相关细则,在借鉴苏州、重庆等地做法,参照《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外地人购房入户相关事项的通知》(成公通〔2017〕97号),以及现行实施的《成都市户籍迁入管理办法》(成办规〔2024〕3号)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在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并书面征求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按规定开展了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意见建议对《通知》进行了优化完善。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是适用对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交付使用)或二手住房的人员,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本人落户,并明确户口随迁对象为符合投靠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等。

三是办理要求。明确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是指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明确本人申请落户及随迁落户需要的申请材料及具体办理地点和方式。

四是特殊情形。《通知》设置了未成年人单独购房、非直系亲属共有同一套产权住房、除抵押登记外被限制登记的住房三类特殊情形。

五是工作职责。《通知》明确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三部门在合法产权落户工作中的职能分工。

四、优化调整有关考虑和特色亮点

一是取消购房落户房屋面积、购房时间限制。《通知》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关于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要求,取消了原购房入户政策对住房面积、购买时间的限制(原政策要求2014年6月1日前在成都购买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二是取消了原购房政策中对社保参保年限限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通知》取消了合法产权人员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落户条件的限制,做到“购房即落户”。

三是加强与现行户籍政策衔接。为保证户籍政策连续性、可操作性,《成都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4﹞3号)仍然继续执行,《通知》将与其中“投靠、收养人员条件”中“1.与成都市户籍人员结婚满3年的;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成都市户籍成年子女的”等投靠条件保持一致。

解读机构: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成都市公安局李璟028-86407273,市发展改革委张鹏翔028-61881539联系方式:028-86407273

相关文件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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