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呼吁:房产评估费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作者:未知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8日 【字体:大 中 小】
买过房的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如果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消费者须交纳数目不少的房产评估费,才可继续申请贷款。昨天,北京市消协等18家维权单位共同呼吁:对抵押物、质物的评估是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不应转嫁给消费者。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有明文规定,评估费原则上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消协组织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上述法条明文规定,对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为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
2006年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该条文明确规定: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
“买过房的消费者都深有体会,除数目巨大的购房款外,还须支付契税、印花税、房屋产权登记费、物业维修基金、担保费、中介费等。”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此多的费用支出已经让购房人苦不堪言。如果任由评估费这类不合理收费项目长期存在,不仅增加购房人的负担,也妨碍扩大消费,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的做法,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18家维权单位认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挣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
上述《通知》中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消协组织分析:“现实中,商业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消协组织建议,相关部门应废除这一条款后半句的“约定”部分。
约定条款非但无助于信贷公平,反而成为商业银行滥用强势地位转嫁评估费的依据。消协组织表示,贷款申请人往往慑于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中心的强势地位,不得不丧失缔约自由,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单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