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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首次确立统一登记范围

作者:未知 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14年08月16日 【字体: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9月15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首次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外界传闻已久的“以人查房”字眼并未出现在意见稿中,但强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依规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什么叫不动产?

土地房屋等定着物

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全国统一登记的路径,首次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为摸清“家底”,过去提到不动产往往城乡分离、以城为主,这次明确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全。这是我国首次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层面对“大家底”给出国家定义。

登记哪些内容?

坐落权属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并应当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等情形,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谁可查询?

两类人可查询

关于登记机构,意见稿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建、农林、海洋等部门实时互通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可互通共享。

意见稿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会不会泄密?

泄露信息可追刑责

意见稿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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