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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模拟搬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房管局 更新时间:2014年08月16日 【字体:

一、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货币化补偿终结产权。

(一)货币化补偿方式

1、由搬迁实施单位在公众媒体刊登模拟搬迁房屋评估邀请函,在规定时间内,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报名的评估公司资质进行审验(报名的评估公司须具有相关资质,且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备案)。

2、由搬迁项目内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在报名核实后的评估公司中抽取评估公司,对所搬迁的房屋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3、若搬迁项目内的业主未能推举代表抽选评估公司的,则由搬迁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抽签或摇号,产生评估公司。参与抽签或摇号单位为:纪委监察局、街道社区、公证处以及搬迁实施单位。同时邀请搬迁项目内的被搬迁业主现场观摩、监督,并由公证处对抽取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4、房屋的补偿及装饰装修补偿,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单价,房屋(住宅与非住宅)的其它政策性补偿、补助、补贴及提前搬迁奖励等,按大邑府办发〔2012〕48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产权调换方式

本着搬一还一,双方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

1、搬迁住宅。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按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新旧房屋的评估单价结算套内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对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模拟搬迁协议,积极支持搬迁工作的被搬迁人,除已有的规定外,还可以免收套内面积补差的方式给予其特别奖励。

(1)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套二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套三房屋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产权调换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原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房屋评估单价结算价款,被搬迁人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优惠20%,大于20%以上的建筑面积,按评估单价结算价款,被搬迁人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优惠5%。

(2)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搬迁人选择货币化的,除按货币化补偿办法执行补偿外,再按货币化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被搬迁人特别奖励。

2、搬迁非住宅。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按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新旧房屋的评估单价结算套内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对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模拟搬迁协议,积极支持搬迁工作的被搬迁人,除已有的规定外,还可以免收套内面积补差款的方式给予其特别奖励。

(1)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的套内面积,大于原被搬房屋套内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竣工后评估价结算价款,被搬迁人一次性付清优惠40%。

(2)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建筑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搬迁人选择货币化的,除按货币化补偿办法执行补偿外,再按货币化房屋评估单价上浮5%,给予被搬迁人特别奖励。

3、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搬迁人,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搬迁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二、房屋有下列情况的,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1、项目内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被搬迁房屋进行测量。对具有竣工验收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项目内搬迁房屋属集资建房的,由被搬迁人按政策规定完善产权后,给予补偿。

3、项目内房改时未完善产权房屋,在搬迁时被搬迁人按房改政策完善产权后,给予补偿。

4、我县原旧城改造时还建的被安置住户,未补清房款一直居住至今的,在此次棚改中,按原协议完善手续后,给予安置补偿。

三、其它政策性补偿、补助、补贴及提前搬迁奖励按大邑府办发〔2012〕48号文件标准执行。

大邑县房产管理局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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