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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问世(3)

作者:未知 来源:华西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5年03月02日 【字体:

>>解读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杨冬生:四川基础好 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一个重大决定,现在正在有序地不断推进工作,泸州和泸县作为首批不动产统一登记示范城市和县,今天的启动,标志着四川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这项工作实质性的迈出了步伐。”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冬生表示,泸州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很快,城乡统筹的发展,已经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和好的规划。

同时,泸州过去也有好的国土资源以及其他登记方面的基础数据,比较完整,再加上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也有经验登记的人员,所以,国家在选择示范市的时候,确定了泸州和泸县作为首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示范市。

预计今年年底,四川省、市、县三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要完成机构的整理和职能的整合,加大工作力度,向前不断的推进。

杨冬生告诉记者,四川是一个西部大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已经在省级层面整合不动产登记的职能,统一到国土资源厅,也已经建立了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正在推进全面的准备工作。

总体来讲,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暂行条例,也要出台实施细则。也就是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在四川也已经开展了很多准备工作,基础很好,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四川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一定会达到预期目的。

>>办证答疑

1、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但3月1日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3、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况。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5、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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