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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售楼小姐偷换购房合同 被监控视频逮个正着(2)

作者:未知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6年01月09日 【字体:

“房屋性质改成了‘公寓’,合同一看就晓得不是我们的。”杨女士说,在拿合同来协商前,她还有所准备,不仅把所有合同内文照了相,还把合同封面撕了道小口,但周女士递来的却是一份全新的合同。

田先生介绍,随后,他想进屋去找原来的合同,而售楼方则拦着不让,双方很快起了抓扯,当地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民警发现,售楼部一楼的监控视频,拍下了田先生站起来打电话,周女士迅速拿走合同闪身上楼的片段。

经过警方询问周女士终于承认自己拿走了田先生的合同,撕掉了其中房屋用途那一角,递给田先生的是一份更改过用途一栏的全新合同。

双方和解,售楼方将赔偿业主4万元

周女士表示,当初和田先生签订合同时,一式八份合同全部出现了打印错误,房屋性质一栏本来都该是“公寓”,却被误印成了“住宅”,她拿走合同就是想将房屋用途改回来,因为田先生正以此事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则会让她一人承担该赔偿,为了避免赔偿,所以她才拿走了合同进行更改。

昨日中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该售楼项目部营销总监,他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姓名,只是回应说周女士拿走合同并进行更改,是她个人的行为,公司并不知情。而房屋用途出错一事,也并不存在欺瞒意图。“他买房的时候,还不是销售尾期,他的合同虽然标错为‘住宅’,但是价格和楼上楼下的‘公寓’价格差别不大。而且,无论是‘公寓’还是‘住宅’,在我们楼盘产权年限都是七十年,水电气收费标准也一样,主要只是日照长短有区别。”昨晚8时许,成都商报记者从田先生处获悉,双方在第四次协商中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同意赔偿田先生人民币4万元,而田先生则将不再追究。

律师说法

购房者可要求 撤销购房合同

遇到此类住房用途性质纠纷,到底该如何处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马铃律师认为,根据成都市《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寓在日照时间、部分区域的间距控制标准上无法达到住宅标准,且在产权登记时会明确为公寓。但是该售楼公司的做法,则对购房者的居住体验和再次流转变现有重大影响,所以开发商将公寓谎称为住宅出售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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