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自住房骗购者家庭五年内不得买房
作者:钱瑜 阿茹汗 来源:北京商报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19日 【字体:大 中 小】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市工商局对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且专门针对自住房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自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房、骗购者家庭五年内不得买房等细节被写进了合同之中。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现房买卖合同已被使用多年。此次,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对于上述两个合同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责任、退房约定等。除了对上述两个合同进行补充细化外,此次征求意见的重点围绕自住房展开。
相较于普通商品房,自住房尚属新鲜事物。虽然自住房房地产交易示范性文本早已推出,但是一些开发商为了逃避一些自己应负的责任,会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因此在自住房的销售过程中出现了房产证办不下来,业主不能追责;房屋面积有误差,业主需要在30天内提出意见,否则无效等“霸王条款”。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对于自住房拟定了专门的购房合同,并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做出了特别提示。
首先,合同提示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五年后转让的,如果有增值,应该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房购买时价格差距的3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转让自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自住房。
其次,自住房的购买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如果在购买自住房时出现了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房的,应该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且五年内购房人家庭不得在北京市购买住房,也就是说,即便是个人出现骗购的情况,其家庭在未来五年内也不能在北京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