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都市住房调控政策知识问答之社保与房屋套数认定篇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市房管局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19日 【字体:大 中 小】
在成都5·15楼市新政出台后,引发了众多购房者激烈讨论,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户籍与社保关系等,由于工作的关系,不少人在某一地区很有可能不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随之社保关系也将发生变化。比如非高新南区户籍,先在青羊区工作一年,锦江区工作八个月,今年1月起在高新南区工作,社保一直在连续缴纳,那么此类情况具备在高新南区购房资格否?昨日,成都市房管局针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了解答,如下:
1、购房新政实施后,2016年10月1日以来实施的住房限购政策是否执行?
答: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如新政实施后,原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自然人可以新购1套商品住房的规定,调整为根据购房人家庭名下自有产权住房套数来认定购房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冲突的,原有政策继续执行。如原政策规定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继续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否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答:不计入。
3、拍卖住房是否限购?
答:拍卖取得住房的,须执行住房限购、限售政策,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4、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含法院调解书)取得住房的是否限购?
答: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5、继承、遗赠、赠与是否限购?
答:通过继承、遗赠和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等非买卖途径取得住房的,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6、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是否限购?
答: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不属于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份额纳入限售范围,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3年方可转让。
7、共有产权的房屋是否计入购房人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答:计入。
8、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仅缴纳医疗保险吗?
答:不可以,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须包含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