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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才公寓登记,选房及租赁方式及规则

来源:大邑县政府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6日 【字体:

第五章 登记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县住建局提交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管单位,完成移交手续并具备租赁入住条件。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应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县住建局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发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租售公告应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第二十二条 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县住建局根据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租售登记对象为在本县取得安居资格的《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的A、B、C、D、E类人才。租售登记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划分批次,批次范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县住建局,根据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租售意向登记期间应展示项目房源或样板间,提供项目宣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房源原则上由县住建局根据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数量统筹安排。确因人房供需不平衡造成供需矛盾的,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协调统筹。

第六章 选房

第二十六条 租售登记结束后1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选房,进行选房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条 高端人才按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第二十八条 选房结果应在租售登记接待现场和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章 租赁

第二十九条 选房结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人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协议应明确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时限等内容。租赁意向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制定。

房源达到入住条件的,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人才考核评价、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大邑淘房网了解到,租赁合同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范本。

第三十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赁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5%。

第三十一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确定房屋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作为5年租赁期满后的销售价格。入住时的市场价格可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对楼面地价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成本法”修正的方式,结合楼面地价、建安综合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十二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县住建局会同县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方式缴纳租金、领取租金补贴:

1.人才公寓承租人才入住后,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全额缴纳租金;

2.人才公寓承租人才按人才类别标准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按月计发,不足1月不予补贴。租金补贴按年度结算(从租赁协议生效算起,每满一年结算一次),租赁未满一年的,租金补贴按实际租住时间进行结算。

3.人才公寓承租人才通过人才年度考核评价合格后,由县人社局发放已缴纳租金的补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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