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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文件对外发布(4)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01日 【字体: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项目牵头单位协调县规划局出具区域红线图后确定征地范围。

2.项目牵头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分管项目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批。

3.项目牵头单位会同测绘单位和乡镇(街道)现场放线和进行地籍权属调查。

4.乡镇(街道)复核确认地籍分类测量成果,完成封户普查。组织相关人员登记被拆迁户的拆迁面积、人员安置、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等拆迁补赔偿情况,公示封户普查结果,向县国土局(统征办)报送测算的项目征地拆迁经费、城镇安置人口指标情况。

5.县国土局(统征办)审核项目征地拆迁经费、城镇安置人口指标后,向县政府申请拨付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向乡镇(街道)下达城镇安置人口指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由县房管局摸底测算,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二)实施阶段。

1.县国土局(统征办)同征地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征地协议》。

2.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张贴拆迁公告。

3.县规划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违章违法建筑的现场认定和拆除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外的违章违法建筑的现场认定工作。

4.乡镇(街道)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5.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联合对征地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抽查核实被拆迁户政策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6.乡镇(街道)支付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安置费用,指导村组落实社保名额、土地补偿费分配,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将审核后的参保人员资料报县国土局(统征办)、县公安局审查后,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7.乡镇(街道)组织拆迁户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有序实施旧房拆除。

8.相关单位根据交地时限及时完成沟渠、道路、杆(管)线及给排水管网迁改。

(三)验收阶段。

1.征地实施单位与项目业主、县国土局(统征办)三方完善交地手续。

2.开展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结算、审计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档案组卷归档。

(四)农民自愿申请预拆迁实行集中居住拆迁腾地的,由乡镇(街道)指导村、组、农户具备相关申请手续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参照以上程序及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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