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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小区业主交房9年未收房 物业收近80万元违约金

作者:康耕豪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09日 【字体:

“不是我不接房,是这么高的违约金根本接不了。”2005年陆婧(化名)在武侯区机场路的上锦雅筑小区买了三套房子,据她介绍由于自己常年旅居美国,买房前曾和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口头约定,等房子卖出再接房,到时再补交物管费,并且没有违约金。陆婧说在开发商同意后,她才买下房子,但当时她这一诉求并没有写在合同上。而该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则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让陆婧没想到的是,从2007年交房开始,小区物业就一直在给她计算违约金。到现在,陆婧竟然拖欠了物业82万左右的费用,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违约金。

房主:买房的时候说清了

“物管费每月每平方一元,总共103个月,算下来35000元左右。” 陆女士从文件袋中拿出一份“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一条提到“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一缴纳违约金。

陆女士说,她在买房前曾和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口头约定,等房子卖出去再接房,到时再补交物管费,并且没有违约金。开发商人员同意后,她才买下这3套房子,

陆女士告诉记者,4月2日有人看中了她一套面积为86.22平方米的房子,双方还签订了合同,但由于需另交24万元(违约金和物管费),卖房的过程并不顺利。陆女士说,她曾多次和物业协商但都未果,而当年开发商熟知这件事的工作人员,都已离职,合同上的开发商电话也无法打通。

物业:违约金数额可商量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上锦雅筑小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邱先生说,他不知道陆女士当初买房时和开发商工作人员的约定。该小区是2007年1月交房的,陆女士没有按时间接房,也没有缴纳物管费,按照双方签订的条款,陆女士需要按每天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一缴纳违约金,不过自从2014年11月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物管费违约金的比例调整为每天千分之二缴纳。邱先生还表示,“物管费肯定是要结清的,但是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协商。”

“并非是2007年1月开发商交房,而是2007年9月3日。”对此陆女士出示了三套房子的“房屋管理交接通知单”,上面写明的交房日期确实为2007年9月3日,“但是物业计算费用,都是从2007年1月开始算起。”

律师

违约金过高

可以请求降低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只要开发商交付房子,物业管理公司就开始管理小区,所以物管费是需要交纳的。如果业主一直拖欠物管费,肯定会产生违约金,这需要以合同为依据,但过高的违约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果发生诉讼业主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

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川同样表示,按照相关法律,物管费是肯定要缴纳的,陆女士和开发商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证据,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违约金的数额如果显著偏高,法院会进行适当调整。

“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比例确实太高了。”刘秀表示,陆女士可以先把物管费本金部分付了,不要再继续产生违约金,双方可以对违约金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未果,物管可以进行起诉,双方等待法院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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