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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房屋出租新规:支持“蜗居”租赁 房屋可隔成多间

作者:张福超 来源:天府早报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6日 【字体: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着力完善住房租赁制度,支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分别对房东、租户和监管机构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房东

房租月入3万以下到明年底免税

《意见》指出,“房东”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并对他们明确了一系列的税收支持政策。

首先,对出租今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意见》明确“房东”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之前“房东”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即11%税率减去进项来缴税。新政对当前大量租下“散户”房屋后,再统一装修管理并出租的租赁企业来说是巨大利好。“从屋主手中1500元租下房屋,我们装修后2000元出租,由于屋主个人无法提供发票,无法减去进项,过去我们就只有按2000元来缴11%的税。”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于清表示,新政相当于一次性“减掉”6%的税。

其次,对个人租房,《意见》明确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这该怎么算?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公式为:房租收入105%X1.5%,即月入4万元房租,约需缴税571元。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意见》明确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隔成多个房间,卧室面积不得低于5平

关于房东能否改造房屋,将客厅等隔成多个房间出租的问题,《意见》进行了规范。在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前提下,《意见》要求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省住建厅(微博)相关负责人表示,设定面积下限是为维护承租人利益,确保租房安全和基本舒适度。我省不限制改造房屋间数。《意见》明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租户

可提取公积金交租金

对租户来说,租房最大麻烦,或许就是房东不按规矩“出牌”——随意提高租金、中止合约等。由于不少租房合同缺乏对此刚性规定,租户只能敢怒不敢言。对此《意见》明确,各地住建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此前只在成都等部分地方推行,政策出台后将推广到全省。这将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有效遏制方面提高租金、随意克扣押金等行为。

《意见》明确要落实“公积金交房租”政策。租住公租房,职工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各地将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非本地户籍的外地承租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房东改造房屋要求

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房租税收变化

房屋租赁企业

对出租今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房东

对个人租房,明确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式为:房租收入105%X1.5%,即月入4万元房租,约需缴税571元

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监管

公租房交由企业运营管理

要避免租赁市场乱象,政府监管尤为关键。《意见》明确提出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发布,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市场主体包括房东、租户、相关中介,失信行为包括拖欠房租、违法合同、发布虚假租房信息等。联合惩戒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此外,《意见》要求各市县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租房项目试点工作,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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