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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房管局提示:开发商未取得产权总证前 不得代收各项费用及税费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17日 【字体:

大邑淘房网信息 近日大邑房管局发布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分户产权办理相关事项的重要提示,提示要求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即产权总证)后,才能代收买受人为委托办理产权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目前大邑各楼盘通行的做法是,在开发商通知收房时,就让各购房者缴纳办理产权所需要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而不少开发商承诺办理产权的时效为730天(或工作日),这之中就存在2年左右的空档期,开发商有可能将代收的税费及费用挪作他用。之前有部分楼盘因资金链出现问题,交房时代收了办理产权所需要缴纳的税费及费用,在承诺期内并未依约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

本次大邑房管局就此类问题专门发出重要提示,告知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可能存在的风险。具体提示如下:

一、出卖人(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即产权总证)前,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不得代收买受人依法应缴纳的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二、出卖人(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即产权总证)后,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应由买受人依法缴纳的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充分了解上述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受委托的出卖人(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2、出卖人代收分户产权办证费用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代缴事宜,不得挪作他用。

3、商品房分户产权办理完毕后,出卖人应及时与买受人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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