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新时代:新的住房发展理念 准确界定住房属性(3)
作者:未知 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18日 【字体:大 中 小】
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针对上述住房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矛盾,我们亟须根据不同属性住房需求特点,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形成多主体、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
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应充分发挥政府主体责任。在供求关系宽松的地区,以租金补贴或租房券为主,让低收入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困难。在供求关系紧张的地区,仍要适当建设由财政支出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夹心层家庭,进一步增加供给渠道,逐步将新市民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引入专业住房租赁机构,提高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运营水平。向已经具备稳定就业的首次购房家庭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严格设置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方式,避免公共补贴泛化和流失。对高收入家庭,则完全通过更加规范的房地产市场来提供住房。
优化和拓宽土地供给渠道
选择区位适宜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兼顾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利益,控制好土地的征地拆迁成本,降低租赁住房项目的综合成本,使参与建设运营的社会资本形成合理的投资收益预期。在城市建成区内,释放闲置土地的潜力,由政府成立的公司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提高土地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协调性,提高多规合一力度。按照城市功能发展的客观需要,调整好住宅用地与产业用地的比例关系,解决住宅用地价格和工业用地价格的剪刀差问题,实现住宅、工业、商业三者用地的协调配置。
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
对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环节应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免,切实提高项目经济上的可持续性。鼓励业主将住房交由政府所属机构代持经营,并在个人所得税甚至是未来开征的房产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总体税负水平不增加的基础上,适时推出房产税,调整好交易环节和持有环节的税负分配,覆盖到存量房和新建住房,不能造成税收不公平现象,处理好土地出让收益与房产税的关系,对每个家庭采取足够的减免额度,减少征收房产税对普通收入家庭的冲击,通过适宜的累进制设计,充分发挥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整作用。
发展多层次的住房金融制度
近期,住房贷款的综合加权利率持续走高,这与商业性信贷规模收紧和风险控制有直接关系。一方面的确有效抑制了投资投机需求,另一方面也使基本自住需求受到明显抑制,有些城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利率也调整到1.1倍利率。
纵观历次房地产调控,之所以出现一收就冷、一放就热的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住房金融调控的精准度不够。在既有的住房金融制度下,很难实现自住需求与投资需求的分层调控。因此,亟须加快形成商业性住房金融与政策性住房金融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可积极稳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利用好互助性住房储蓄金融自身优势,通过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贴息支持、合理制定贷款模式,实现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首套置业的基本住房需求倾斜,为基本住房需求提供稳定、长期、低息的住房抵押贷款。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的吸引力,可向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建设贷款,并优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进行配售、配租。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机构,通过政府信用支持、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支持潜力。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