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存在大量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来源:澎湃新闻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25日 【字体:大 中 小】
10月21日,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
所谓“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已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属于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其中包括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按照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改革要求,在充分总结33个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首次通过列举方式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明确:军事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确属必需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同时,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期,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用地需求,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成片开发”建设可以征收土地。
自然资源部指出,在《土地管理法》审议通过后,自然资源部抓紧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制定工作。在广泛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发现社会各界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存在较大分歧。一方面认为,应当贯彻落实“缩小征地范围”的决策部署,严格限定“成片开发”征地,范围不宜过大,标准应当严格。另一方面则认为,现阶段面临“六稳”“六保”的巨大压力,需要通过“成片开发”征地为工业、商业等产业用地寻找出路,目前范围应当放宽一点,不宜限定过死。
对此,自然资源部指出,在前期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在各方意见中找到了各方共同关注的关键点,并围绕关键点形成的共识,形成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对于此次公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严格保护耕地,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给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选择权。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中应当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或者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四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建立合理审定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法律、经济、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材料是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征求意见稿提到,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